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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成人高考

整编:华中师范大学成人高考    2011-03-26    阅读:192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的文件精神,对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由学校给予编排学号进行电子注册,发给学生证、校徽。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学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交齐本学年学费等规定的费用。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凡属教学计划要求的各项教学活动,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实验、实习、考试等,均须事先向学院学生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院学生部同意予以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超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除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旷课、病、事假超过规定的课时,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每学期所学各门课程均进行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或口试、答辩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多种形式,笔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个别课程(如毕业考核、课程设计等),可采用五级分制记分。两种记分方式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各学期课程成绩的评定以学期末考试为主,采用期末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办法计分,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20%~30%,平时成绩应根据平时作业、实验、实习、提问、课堂测验等综合评定。 #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由学院教学部负责向学生公布本学期考试成绩,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教师不得擅自改分;如需查阅,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部同意,学院院长批准,会同有关教师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和补考,并在考试和补考前将学生证置于书桌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完湖北成教网学大纲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考试。凡缺课达2/5者、未完成规定习题作业达1/3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实习达1/4者及完成不合格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记。缺课者需补修,缺习题作业、实验、实习者需补作并且合格方准参加统一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教学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只能在临毕业前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时间由学院教学部统一安排,教师和学生自行补考无效。补考及格者,成绩按及格或60分记。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如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以后各学期并未发生违纪事件,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已在同类学校同层次学习过的课程,本人申请,学院教学部认定,成绩达到70分以上水平者准予免修。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应在开课前向学院教学部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由学院学生部和学生所在班级共同负责。毕业时由学生所在班级对学生做出全面鉴定,学院学生部做出品德评语。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本学年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予以降级。每学年第一学期有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第一学期所学课程均不及格者,予以留级,随原班学习到学年末再作降级处理。学生在待留级期间出现的不及格课程降级后重修。
  第二十三条 不连续招生的专业,不能进行正常的留、降级处理时,可留级随班学习,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二十五条 留、降级学生已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者(不含补考及格),允许免修。对学有余力的留、降级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学部审核,院长会议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重修。
  第二十六条 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来源:湖北湖北成人高考网网-湖北成人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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